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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30号)

发布日期:2012-09-13    浏览次数:2

宁政办发〔2012〕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以下简称“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保障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一)打造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基础是生态保护。贺兰山东麓是国际国内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也是我国葡萄酒三大“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之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生态条件是决定其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大力改善葡萄种植基地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生态平衡,为葡萄酒生产提供优质、无污染的酿酒葡萄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保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品质的关键是绿色有机。国家相关部门对高品质葡萄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鲜食葡萄产地环境条件》(NY5087—2002)及《葡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857—2004—T)、《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等标准要求,从种植、管护、施肥、加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葡萄种植基地环境符合绿色有机产品规范,是提高葡萄及葡萄酒品质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三)创建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的保障是环境优美。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关注和重视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发展,将其确定为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六大支柱产业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26号)、《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85号),并将葡萄产业列入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纲要。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优美,保持良好的环境空间是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严格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准入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符合自治区葡萄文化长廊发展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葡萄种植区域内,只建设葡萄种植、葡萄苗木繁育和研究,以及与葡萄产业发展配套的生态、基础设施项目;葡萄酒城(庄)、小镇区域,只建设葡萄酒城(庄)、小镇及有关的葡萄酒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商贸、旅游和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葡萄文化长廊区域,只建设与葡萄文化长廊有关的生态、文化、旅游、物流、商贸及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严禁开工建设污染项目。严禁在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至少5公里范围内,开工建设石油、化工、建材、制药、采矿以及重金属排放等对保护区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三、着力解决影响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

  (六)联合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及周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65号)确定的各项任务,有关市县(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对产地保护区加强管理,坚决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对搬迁和限期整改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

  (七)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产地保护区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定排污总量。按照集中治理和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标准。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以及重金属的排放。各地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要积极建立灌溉用水监测体系,确保灌溉用水水质符合使用标准,防止输入型水污染产生。

  (八)加大大气污染整治力度。建立健全产品产地环境空气监测体系,监督管理化工、建材等企业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1996)二级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经限期治理,烟尘、粉尘、氮氧化物仍然排放超标的工业企业实施搬迁。加大对超标排放的查处力度。

  (九)推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以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主线,加强土壤环境安全监管,对葡萄集中连片种植区土壤优先保护。加强监督性监测,对影响葡萄产品质量的土壤环境及污染源从源头上控制。实现葡萄酒城(庄)、小镇区域生产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集中无害化处理,推进农药化肥无害化替代使用,畜禽粪便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染物处置能力建设。

  (十)加强生态工程建设。统筹规划贺兰山东麓产地范围内生态工程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实施水土保持、林业建设及产业生态隔离带建设工程,构建贺兰山东麓产地良好生态循环体系。

  四、全面提高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十一)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评、评估、审批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环境监察部门建立完善“三同时”监察机制,加强贺兰山东麓产地范围内所有污染源的现场监督,防止产生污染和影响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质量。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积极规划贺兰山东麓产地村庄环境连片整治,构建县(区)、乡、村、组四级农村环保工作体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建立项目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支持产地范围内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十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建立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持续开展产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及承载量风险评估等研究。建立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四)开展产地环境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管理、污染源监督管理与控制、葡萄产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的空气、水、土壤环境进行长期动态监测预警,建立数据库,为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葡萄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十五)健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把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内在建或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进行环境整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合作,落实监管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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