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吸引浙商设立功能性机构考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2

  每年对吸引浙商设立功能性机构综合考评第一类前5名、第二类前5名的市、县(市、区)各奖励1000万元。评审将坚持“公开性、科学性、激励性”三项原则,按当年浙商新设立的功能性机构数量的50%、实收注册资金和开办费总额的25%、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总额的25%分别进行加权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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