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信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省、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具体信用记录核查范围是:(一)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行政审批、评级评优、安排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等行政管理方面,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记录核查。
(二)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投资等活动中,应对申报的企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核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管控要求,应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用记录。
(四)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可以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加大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力度
(一)对失信记录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将该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要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取消该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或者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相应荣誉称号;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
(二)对于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信用记录超过两项以上的企业,减少日常检查或抽查,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申报有关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加强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的重要性,把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当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记录核查主体责任。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
(三)加快建设完善省、市两级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建用并举、重在应用”的原则,进一步扩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各部门应整合行业内、系统内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
(四)省、市(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省、市(地)各部门要定期将信用记录核查情况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部门将给予通报,对因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