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7号)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7年6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6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与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自治区、市、县(市、区)应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3.3.2 加强自治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海洋、测绘地信、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3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适时利用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建立的,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应用工作。

  3.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 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自治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自治区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自治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自治区农业厅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自治区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自治区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自治区测绘地信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应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和相关市通报。

  4.1.3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害威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好抗灾、减灾和避灾措施。

  4.2 灾情管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的市民政局报告;设区的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在接报灾情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县(市、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 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设区的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自治区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区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领导、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设区的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减灾委设定4个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100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200万人以上。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报告;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主持会商,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参加,落实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自治区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基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厅、红十字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减灾委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区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外救灾捐赠款物。自治区外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减灾委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自治区减灾委主任不定期主持会商,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国家减灾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自治区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主任(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III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自治区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自治区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 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1.3所列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视情况下拨自治区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区的需求,自治区民政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自治区卫生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IV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减灾委办公室或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自治区安排和中央补助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7.1.3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全区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全区冬春救助工作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7.2.2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地方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确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治区本级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7.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2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收到地方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自治区和中央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7.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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