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

发布日期:2013-05-15    浏览次数: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7日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为切实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更多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上市财政扶持激励机制

  (一)对上市企业的扶持。

  1. 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补助或奖励:

  (1)改制上市经费补助。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2)成功上市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各板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境内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且融资超过1亿元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如下奖励:

  (1)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后,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境外买壳上市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广西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对各级政府的奖励。市、县政府每成功培育1家上市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补充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经费。

  (三)对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奖励。对为上市企业提供服务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建立企业上市支持资金保障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上述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相关政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企业上市具体办法,完善扶持措施,重点解决企业因改制增加的税费负担问题和企业上市后续扶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推动企业上市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区建立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制度,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共同研究我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提出全区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通报企业上市情况,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同时,各市、县要将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列入地方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3年。

  (二)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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