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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6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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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20日

  

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和马鼻疽马传贫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血吸虫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外来疫病监测计划将另行下发)。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鼻疽、马传贫的达标验收和无疫认证,以及外来疫病和新发病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推进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认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扩大监测信息系统覆盖面,探索动物诊疗单位及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与报告管理模式,提高疫情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各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中央下达经费重点用于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

  (三)常规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全面开展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在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设立固定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意义的全国监测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和疫病扑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地要持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对疑似或确认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等外来疫病病例、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或新发疫病病例,或者猪瘟等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或者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迅速开展疫源追溯和追踪调查分析,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市场链调查相关工作。

  (五)监测净化与评估管理相结合。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鼓励、支持并引导具备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评估分析。

  三、任务分工

  (一)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制品质量监管。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出现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环节和全国种畜禽场监测工作,以及全国监测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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