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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浏览次数:2

中评协[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63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于 2014年1月27日经中评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 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  非执业会员入会

  第五条 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入会: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受行政处罚、处分,自被行政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六)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其他不予入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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