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产发[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成果,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发挥政策指引和组织协调优势,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开拓文化产业市场,创新文化金融服务,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文化企业积极主动运用金融手段实现自身发展,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文化产业,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已经成为金融业业务拓展转型的重要方向。
(二)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变化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了新机遇。要继续深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的各项措施,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按照差异化、精细化、科学化原则,继续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完善对文化产业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文化企业科学投资经营,优化文化产业投融资结构,缓解金融服务供给与文化发展需求间的矛盾,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
(三)创新文化金融服务组织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扩大业务授权,科学确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绩效激励,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方面的优势,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四)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对接、信息服务、业务培训、信用增进、资金支持等方式,服务于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搭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平台。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加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鼓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引导文化产权交易所参与文化金融合作。建立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为探索金融资源与文化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本参与文化金融创新,建立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择机选择部分文化产业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地区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文化、金融等多部门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创新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文化金融发展政策环境,集中优质资源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