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农市〔2013〕6号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为推动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省级重点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认识

  (一)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利于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成为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特别是省级重点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水平,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发展。

  (二)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重要集散地,是连接农业小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关键环节。加强对省级重点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发挥好市场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服务功能,不仅能促进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三)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利于保障农产品常年均衡供应,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可以加快形成全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构筑特色优势农产品“旺吞淡吐”调控机制和平台,促进农产品均衡供给,规避农产品供应脱销断档或大规模集中上市,保持农产品合理的价格水平。

  二、明确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省级重点市场的评选认定。省农委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批省级重点市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重点市场认定的各项要求(详见附件),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程序,切实推选出一批市场管理规范运行、交易和辅助设施完备、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产业带动力和市场保供能力较强、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加强对省级重点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张挂“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严禁在场内销售。加强与省级重点市场的沟通与联系,督促市场及时向省农委报送市场价格行情、市场运行动态等情况(如各类商品的交易量、交易额等),及时发现并反馈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省级重点市场的动态管理,省农委每两年按照认定标准对现有的省级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测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市场称号。

  (三)加强对省级重点市场的服务引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省级重点市场的服务力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省级重点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项目支持,引导扶持省级重点市场加快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不断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省级重点市场的融资渠道;结合当地实际,协助省级重点市场与省内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产销联系;引导和扶持省级重点市场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建设市场信息网络、探索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等服务;密切关注省级重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情况,引导市场健全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察、交流活动及相关会议,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加强市场间的联系;优先推荐省级重点市场申报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加强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省级重点市场管理与服务工作作为农产品市场信息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市场进行调研,了解掌握省级重点市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宣传省级重点市场在促进农业发展、保供稳价、创新流通业态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有利于省级重点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认定要求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认定要求

  一、认定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粮油、蔬菜、瓜果、畜禽产品、花卉苗木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且批量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5%以上。其中,产地市场是位于农产品主产区,以解决该区域农产品销售为主要目的的批发市场;销地市场是位于农产品主销区,以解决区域内城镇人口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批发市场。申报省级重点市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市场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交易2年以上;

  2、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具有比较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3、市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较好,管理工作规范,运作模式科学,市场信誉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基础设施

  1、市场宽敞整洁,产地市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销地市场占地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2、市场基本设施齐全,具有交易厅、电子交易结算中心、停车场、仓库、冷链物流、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3、市场具备农产品自检能力,内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专门检测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交易规模

  1、产地市场年交易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蔬菜、水果产品市场年交易额须达到2亿元,花卉、畜禽产品市场年交易额须达到3亿元,粮食市场年交易额须达到5亿元,且主要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该产品年生产总量的1/3以上;

  2、销地市场年交易额须达到5亿元,且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同类农产品年消费总量的60%以上,辐射的城镇人口一般应在50万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1、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农产品价格和市场供求信息,具备一定的价格形成能力;

  2、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近两年市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探索发展配送、连锁、网上交易等新型流通业态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创新;

  4、积极推动产销衔接,较好地在农产品品种、数量上调剂余缺,有效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市场建设相关背景、市场基本情况(市场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市场占地面积、开业时间等)、市场投资规模、主要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上一年交易额、产地市场的辐射带动能力等;

  2、营业执照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证明和检测人员名单以及近三个月的检测记录;

  6、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三、认定程序

  市场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场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市场基础设施与经营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县级部门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材料推荐报送至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者复审同意后报省农委;省农委在组织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省级重点市场名单,并颁发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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