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3〕26号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l8号)要求,对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以及动物、环境样品中检测到病毒的省份,暂停商品代活禽跨省调运,允许经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禽或种雏在全国范围内调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种禽跨省调运检疫申报规定

  种禽或种雏实行场对场销售,不得进入活禽经营市场销售。需要跨省调运种禽(雏)的,调运方应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跨省调运许可,货主应按规定程序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具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报告)实施跨省调运种禽(雏)。

  二、规范实施产地检疫和隔离观察制度

  根据检疫申报规定,受理检疫申报的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出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对符合产地检疫规程要求、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的种禽(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证明备注栏填写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报告编号,同时附具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报告。同一批次种禽(雏)如有多个调运目的地,运往每个目的地的种禽(雏)均需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方可调运。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观察。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真开展调运前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工作

  为确保种禽(雏)调运安全,跨省调运种禽(雏)应开展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工作。货主应委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认可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需调运的种禽(雏)进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检测方法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病原学检测规定执行,每批次检测数量不得少于30只。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自采样之日起10日内有效。对检测不合格的,相关实验室应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并按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应急处置指南规定进行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种禽调运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要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在强化H7N9禽流感防控的同时,继续抓好家禽业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活禽就近定点屠宰,冰鲜禽类产品流通上市,引导群众消费冰鲜禽肉产品,保障家禽产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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