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4-0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浆粕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3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
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
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需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
这些税号项下醋酸纤维用浆粕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醋酸纤维用浆粕需同时满足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6.4 dl/g,或者粘度≧700 ml/g 、且≦11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0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 16.9%
(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
(2)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7.2%
(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 LLC)
(3)美国惠好公司 17.0%
(Weyerhaeuser NR Company)
(4)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 17.0%
(GP Cellulose LLC)
(5)美国博凯技术公司 17.0%
(Buckeye Technologies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