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吸取总结近年来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切实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夯实基础,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监督尾矿库企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足配强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放矿、筑坝、巡坝、排洪、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强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凡不能达到最低安全标准级别的,要限期整改。要组织专家认定每座尾矿库的安全度,并逐户建档立册,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三、强化整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成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要强化尾矿库日常巡查检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对短期内不能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加强防控,采取应急措施,对逾期不能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尾库,要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警,超前部署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企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随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信息,及时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极端气象期间,企业要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严防溃坝事故。
五、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监督尾矿库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对尾矿库下游有居民、铁路、河流、工厂等设施的,要与其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发生险情及时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人员及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值班值守,保障信息畅通,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