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伤认定门槛下降 补助上涨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2

  近日,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

  截至目前,大庆市已有588354人申报工伤保险,与去年相比,参保人数增加13万人。工作人员提醒,未参加保险,工伤赔偿要由企业自行支付。企业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自己上份“保险”,以免因发生意外支付赔偿给自身带来经济困境。

  针对部分市民关心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读者:宋某是某单位更夫,几天前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3小时后死亡。家属要求工伤赔偿,单位以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生产事故伤亡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家属询问可否申请工亡待遇,待遇都有哪些?

  解答:《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工亡补助金是2.4565万×20﹦49.13万元。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如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读者:张某在大庆市某工地务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单位以张某违反操作规程,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已发生20多万元的医疗费,单位不给报销,他询问《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请问小张如何维权?

  解答: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单位因张某违反了单位的操作规程,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发生工伤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迄今,该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张某可携带相关手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政策的全额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单位未参保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读者:在让胡路区打工的小强询问,他的弟弟因为醉酒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

  解答:《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中规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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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对用工双方都有保障

  参加保险,对用工双方来说,是最实在的保障方式。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有一家小型钢管厂,工人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就算工伤,企业要承担责任,好在工厂给职工上了保险,几十万的工亡补助金由保险来承担,才免去了企业倒闭的风险。

  工伤保险是一种双向受益的险种,用人单位给职工上了保险,在工作期间一旦发生伤亡事件,就能获得赔偿,对职工来说,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好保障。

  近日,《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条例又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此外,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分别支付的。

  今年一次性工亡和丧葬补助最低50.99万

  根据今年政策的调整,2013年认定工亡一次性补助最少是50.99万元,2012年两项合计45.48万元,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工伤补助金额每年都在提高,平均每年上涨5万元。

  工伤保险从2004年开始到现在已经近十个年头,当时的工亡补助是按工人的月工资,与48-60个月(按标准不同)相乘,得出的数据就是补偿金。从2011年开始,工亡保险不存在地区差异,全国是一样的补偿金额。

  用人单位负责职工参保

  工伤保险可以替企业分担风险,而且参保门槛比较低,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符合《合同法》、《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就应给职工参保,对小企业来说,三五个职工就能办理保险。

  用人单位想给职工参保工伤保险,可以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员工手册及劳工合同,就可以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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