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存在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非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监管,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兽药经营环节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养殖环节防病治病效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提高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环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任何从事国家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企业代理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或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单位采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只可以自用,不得进行转手销售。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的,要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按规定要求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书过期的按要求重新申领,合法开展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三、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并立即组织开展排查和执法查处工作,重点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手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切实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排查和执法查处情况请于5月31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督科。
特此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