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科技进步考核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

  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国科发农〔2013〕3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历年来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做法,为稳妥确定科技投入水平,拟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扣除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为便于操作,统一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扣除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后可以达到国家科技部关于“本级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的县(区)。即扣除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后地级市本级科学技术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1.4%;县(区)本级科学技术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1.1%的县(区),国家级贫困县不低于1.0%。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扣除转移支付证明:

  以县(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省科技厅,内容包括本县(区)2011、2012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和科学技术支出金额,说明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的金额、使用领域和要求扣除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扣除的范围见附件,申请程序按照《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手册》的规定执行。

  (二)证明材料包括:

  1. 扣除明细清单;

  2.财政年终结算单;

  3.人大通过的预(决)算报告;

  4.加盖财政局和人大常委会公章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决算01表(决算总表)、决算06表(决算分级表))。

  三、申报程序

  (一)请各申请扣除的各县(市、区)以当地政府的名义于6月5日前行文省科技厅,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地点为省科技大厦1802房。

  (二)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有关认定并函复。

  联系人:黄春元,联系电话:0731-88988839(省科技厅农村处)

  言迎,联系电话:0731-88988127 (湖南四达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科学技术支出指标解释.doc
附件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扣除范围.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