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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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503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
通  知

云阳府发〔201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青龙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耕地保护实行行政区域首长责任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耕地的,必须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劣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二)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三)严格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五)维护承包耕地的农业用途。严格控制在承包耕地上新建、扩建畜牧养殖业生产场地、挖鱼塘、种树造林、苗圃等。对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的,必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部门批准,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破坏土地耕作层。

二、严格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一)整合宅基地资源,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

1.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2.农村村民只能一户一宅。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后,要依法拆除旧宅基地并复垦;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拥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时,必须按土地复垦费标准缴纳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建房户交出旧宅基地并复垦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3.集约节约使用宅基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跨镇乡(街道)、村、组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将户口迁往新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5.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等农民新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进行规划选点,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6.农村宅基地的办理。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批准。

(二)依法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促进用地秩序规范化

1.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3.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4.除县城以及建制镇规划区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15亩以下的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属非耕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的,乡(镇)村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7.5亩以上15亩以下的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属非耕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占用审批手续,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除此之外的,农用地转用应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5.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移民等部门的,需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

6.集体建设用地办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三)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1.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或临时取土、取石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应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3.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必须按规定期限恢复土地原状。

4.临时用地者应当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得转让和出租。

5.矿场、砖瓦窑、采石、取土等临时用地,未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不得发放矿产资源开采证。

6.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移民等部门的,需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

7.临时用地的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同时,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协议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部门审批。

(四)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1.设施农用地是指对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服务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不包括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

2.镇乡(街道)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纳入乡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3.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免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采取架空或者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占用林地的,在经营期满、终止设施农用地使用后,应当恢复林地用途。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4.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与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使用期限满后,由经营者负责复垦并交还土地所有人。

5.设施农用地管理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设施农用地办理。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填报《设施农用地审批呈报表》;经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辖区国土房管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进行审核后报县农业部门审查;县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同意后,转县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和县农业部门的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后,由县国土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政府相关部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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