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
为切实组织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年活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年重点活动安排》(以下简称《重点活动安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要主动与各项活动的承办单位联系,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结合实际落实各项活动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与相关活动承办单位组织开展特色化服务活动。
二、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试点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明确服务平台建设、服务活动开展的主要任务、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和预期成效,于2014年4月20日前报我部(流通发展司,下同)。
三、暂未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地区,也要结合《重点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各项服务活动。
四、各项活动的承办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取得的重要进展随时专题报送。要注重总结各地在开展相应活动时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尽快完善,分别推荐1-2家活动开展好、成效突出、企业满意度高的地区,作为服务年活动年终绩效评估的参考依据。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赵涛 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邮 箱:sdgzjzbs@163.com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年商务部重点活动安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