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0    浏览次数:1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皖、省属企业:

  为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皖安监健〔2012〕94号文件落实情况;

  2.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加工、金矿采选等六个职业病危害治理重点行业“八个必须”落实情况;

  3.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市政环卫、建筑施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4.去年以来,本地区、本单位新发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报告及处置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1.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布置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全部开展自查自改活动(从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职业健康处”栏目下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并于6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2.有关中央驻皖企业总部、省属企业总部要布置本系统的自查自改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向我局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3.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抽查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县(市、区)安监局抽查要覆盖到本次检查的11个行业,覆盖到50%以上的乡(镇、街道),总抽查比例不少于11个行业企业数的20%。市安监局抽查要覆盖到所有县(市、区,含开发区)、覆盖到本次检查的11个行业,总抽查比例不少于11个行业企业数的5%。央企三级以下单位、省属企业二级以下单位接受所在市安监局抽查。市(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于7月10日前向我局报告检查工作情况(电子文档报省局职业健康处)。

  4.6月份起,我局将对部分市(直管县)、有关中央驻皖企业总部、省属企业总部进行重点抽查。

  三、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好自查抽查工作,防止走过场。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

  2.要注意发现、推荐职业健康工作好的单位、县(市、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本地、本系统职业健康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处罚。

  联系人:程对林

  电话(带传真):0551-62999554

  电子信箱:916676425@qq.com

  附件: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专项检查表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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