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4日
青海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加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规范化管理,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升我省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7号)和《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2011]305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按照推进全省“三区”战略,实现“两新”目标的需求,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提升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我省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求,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引导作用,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千方百计扩大进出口规模。
(三)按照提升外贸对经济增长贡献的要求,立足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突出特色、加快推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增强外贸发展后劲。
二、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我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要求,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加强品牌培育,推动出口基地建设。
(三)符合青海产业发展方向,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四)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公开公平、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扶持重点
(一)重点打造6个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紧紧围绕已批准和授牌的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和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积极引导、支持和培育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15年,建成6个服务于外向型经济体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和提高产品质量打下良好基础。实施“3111”项目工程:3个重点试验检测平台,即重点扶持我省特色农畜产品、生物制药、动物绒毛等检测平台;1个重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即重点扶持我省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1个重点公共交易展示平台,即重点扶持能为本省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提供专业交易场所、展览会等公共服务平台;1个重点设计中心,即重点扶持从事民族服饰、特色纺织、装备制造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建设。围绕我省十大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支持具有明显产业优势、鲜明区域特色、较强辐射、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的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民族文化产业、特色纺织及地毯、特色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特色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强我省特色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不断扩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
(三)积极培育壮大外贸中小微企业。对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研究、生产、经营场地以及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积极支持,积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壮大外贸经营主体。
(四)积极培育出口基地。鼓励我省各类园区及产业聚集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支持出口基地在产品设计、试验检测、技术研发、交易、展示、信息、培训、物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加强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积极支持能为出口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等优势行业方面可资源共享、服务一流的公共实验室。
(六)强化现有外向型检验检疫及检测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动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环境、食品、职业健康安全、产品等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服务平台。
(七)支持口岸建设。积极支持我省空港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信息、物流等平台建设。支持无水港、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建设。支持在仓储、运输、配送、保税物流等方面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平台。
(八)鼓励各地区外贸平台建设。结合省内各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支持、培育各地区工业园区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率先走向国际市场,辐射带动园区加快“走出去”步伐,促进地区对外贸易,实现外贸区域协调发展。
四、扶持方式
(一)对确定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并对重点扶持的6个平台项目建设,在“十二五”期间给予连续扶持,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取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
(三)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为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五、有关要求
(一)享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并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州(地、市)商务部门所签协议需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协议内容应符合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着本《实施意见》,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分类征集、遴选项目后,逐级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实行省级“逐项审核下达”的方式安排使用并组织实施。省商务厅每年对予以扶持的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安排的资金额度审定后,将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到位、使用、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各地商务主管等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
(五)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或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渠道予以收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