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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1

 

  为全面掌握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在2014年4月初至5月底开展全国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民合作社以及社团组织等领域为重点,摸清本地区非法集资风险状况、案件数量、发案特点、主要方式、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并提出处置预案。部内司局应结合实际,对挂靠的学会、协会等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及时制定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专项排查结束后,请将此次转向排查工作及成效、所排查行业的现状、风险情况、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措施,及时将排查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农业部。

  二、进度安排

  风险排查分为排查、总结两个阶段开展。

  (一)排查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处置非法集资办及银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部各司局要加强对挂靠学会、协会的监督管理,掌握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动态;要积极拓宽信息渠道,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鼓励公众参与,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排查核实。5月20日前完成全面排查工作。

  (二)总结阶段。风险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对排查阶段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领域和新发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形成报告,提出防范预案,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农业部。

  三、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活动方式和表现形式在不同时期不断翻新。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要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给出资人实物、股权等形式。

  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农民群众对某些特种种养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投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以此为依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委托代养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有的利用农产品加工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在排查中要对群众陌生的特种种养产业,及时进行研究,分析产业特点,总结经营模式,破除高盈利谎言,揭露虚构产业链条进行非法集资的实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行职责。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是保护广大群众切实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打击农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行动,确保取得实效,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涉及到处置非法集资办及银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等多个部门,各级农业部门要重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做到步调一致,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及时全面掌握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三)健全机制,消除隐患。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面临的困难多、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此次排查为契机,加强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沟通协调制度,重点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民合作社等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努力做到打早、打小,消除隐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挂靠学会、协会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打击借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或学会、协会等涉农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联系人: 胡顺平  010-59191861  010-59193128(传真)

  王 刚  010-59191910

  邮 箱:jgszc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nth="4" day="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w:st="on">     下载文件:  农[2014]9号.doc    农办经〔2014〕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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