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我委于2013年5月和10月分两次集中开展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含绥芬河市、抚远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我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通过各地初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中开展认定审查工作。对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通过“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特此公告。
附:
1.《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2.《黑龙江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黑发改环资〔2010〕207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