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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村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调研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广东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以下简称“四部委文件”)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调研重点

  (一)四部委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联合相关单位转发四部委文件;贯彻落实四部委文件的具体举措、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继续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等。

  (二)农村财会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在银行独立开设基本账户;是否统一制定财务操作流程并按流程运行;是否建立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组织是否在银行保留账户;村级组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自主权是否充分保证;以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农村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人员和工作经费是否有保障;审计机构、人员配备与审计工作要求是否相适应;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开始组织实施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工作,以及统一核发审计证工作;是否开展日常财务收支等常规审计,是否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三资”等专项审计,是否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和涉农财政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以及农村审计工作中的具体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

  (四)村级财务民主监督落实情况。包括民主监督机制是否建立,民主理财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财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群众是否满意;民主评议是否进行,评议结果如何运用等。

  (五)农村财会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村级会计人员聘任上岗状况;村级会计人员工作补贴和待遇保障情况;乡镇从事村级财会工作人员工作素质能力及持证上岗如何;农村财会人员是否统一登记备案等。

  二、检查调研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农村财务管理专项检查调研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和部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一)县级自查阶段。4月至6月,各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安排自查,重点摸排,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属于自身因素造成的要及时整改,属于其他原因的要说明情况,真正将农村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省级抽查阶段。7月至8月,各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抽查要兼顾县、乡、村不同类型情况,并深入到乡村基层。对抽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予以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指导地方落实纠正。省级抽查结束后,要形成抽查报告上报农业部。

  (三)部级督导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农业部经管司将抽调相关省(区、市)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同志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统一组织对部分省份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调研。

  1.督导检查对象。根据各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结合县级自查和省级抽查情况,拟选定8个省(区、市),每个省按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不同类型的2个县(市),每个县(市)选择2个乡(镇),进行督导检查。

  2.督导检查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由农业部经管司和相关省(区、市)选派人员组成,拟分为4个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届时下发),每个组督导检查2个省份。

  3.督导检查报告。部级督导分省检查结束后,各督导组要形成督导检查报告。报告既要反映工作的成效,也要反映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提出进一步推动和改进工作的相关政策建议。

  三、检查调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经管系统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调研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好各阶段工作安排,认真搞好自查和抽查;按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为督导检查提供保障。督导检查组要服从督导检查工作的整体安排,在各组长带领下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各成员要顾全大局,保证时间,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任务。

  (二)强化工作指导。坚持检查和调研相结合,既要检查当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又要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搞好调研,了解新情况、梳理新问题、摸索新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三)及时上报检查调研报告。省级抽查调研报告要于8月30日前上报农业部经管司,部级督导调研报告要于10月25日前上报农业部经管司。省级抽查调研报告和部级督导调研报告在上报纸质报告的同时,也需报送电子文档,电子信箱:moa.afa@agri.gov.cn。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经管司农村财务会计处  包丁  黎阳

  电话:010-59191882    59193105

  传真:010-59191740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下载文件:  农办经〔2014〕1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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