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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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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加快推进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一)突出扶持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为重点兼顾果蔬优势产区,实施区域和对象要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

  (二)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三)阳光规范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14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补助设施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组织管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省(区、兵团)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并于5月16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下发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建设主体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在农业部、财政部指导下,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于12月15日前将政策年度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具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先告知农民验收程序和验收指标再开工建设、两次公示、两次管理信息录入(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抓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早验收、早兑付,缓解农民资金压力。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合理安排项目。各地要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项目实施县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持续建设,确需调整的,要根据主导产业突出、农民需求旺盛、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工作扎实、技术服务有力等条件选择新增项目实施县。

  (三)强化技术服务。通过建立项目示范点、树立典型和样板、编写简明实用技术手册等,提高农民应知应会能力和产地初加工技术水平。坚持建管用并举,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对已建成的设施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努力确保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要积极推动设施的综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适合不同产品和季节特点的储藏加工技术,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和“一房多用”,切实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四)严格工作纪律。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要严格查明情况,并通报全国农业、财政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建设成效、做法经验、技术要点等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六)规范设施标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 “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 “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表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河北省张北县补助建设的第45座20吨贮藏窖,编号为130722 003 00045。上年已实施项目县,自然编号应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

  附件:

  1.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2.省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实施方案编写框架

  3.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下载文件:  农办财[2014]3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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