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租国有资产50万以上须报批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3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即使闲着不用想租赁出去,也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公开拍租。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单位有资产或者资金,能否自主投资一些行业盈利呢?对此,办法明确,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和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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