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1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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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1093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
通 知

潼南府办发〔2010〕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逐步建立社会长效监督机制,切实改善民生,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和谐目标,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潼南县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举报投诉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逐步建立长效社会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范围

    1、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由,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虚报事实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

    2、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由,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虚报事实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

3、申请人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虚报事实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行为;

4、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保障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工作原则

1、依靠广大群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

2、对举报材料及时、高效核查并回复;

3、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三、举报形式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房管局、县纪检监察部门当面举报;

2、信函举报。举报人以书信的形式将举报的情况邮寄到县纪检监察部门、国土房管局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44551286

举报地址:潼南县江北兴潼大道225号

邮政编码:402660

四、具体要求

1、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违规违纪事实和证据。

2、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个人信息。

3、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4、对举报事实的核查取证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取证笔录内容应告知被调查人。

5、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定期统计举报材料,对署名书面举报,经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它方式对举报材料进行补充。

6、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密或者遗失。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留、销毁、涂改举报材料。

五、纪律要求

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情况;

2、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相关情况。

4、如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事公开限时制度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公开透明”,制度本制度。

    一、办事公开

    (一)公开保障范围。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城市最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潼南实际居住,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二)公开申报材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潼南县城镇最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表;

2、潼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审核原件,并由受理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章。

二、公开办事时限

    1、公开受理时限。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公开保障对象。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申诉条件。

    对初审不合符规定申请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举报其他申请人。

 

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住用管理工作“公开透明”,阳光作业,防止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等行为,根据《潼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潼南县廉租住房住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一、核准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资格,收回骗取的廉租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款及利息,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连续6个月上未在廉租租房内实际居住的;

5、拖欠租金不交的。

二、住用管理

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廉租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签订租住协议,自觉缴纳房租、水、电、气、物业管理及损耗摊销等费用,依法用房。凡有下列情形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房屋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或给第三者造成损坏的,将依法相关承租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直至责令限期搬出。

1、不得随意更改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口变更为第三人;不得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2、在租住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及外观,应保证房屋的整体协调和安全;不得挖墙打洞,拆墙夹间,改变平面布置;不得随意拆卸门窗改变原设计样式;不准超负荷堆放重物;不准在楼内进行强烈震动的行动;要注意保护水电气管道设施完好、通畅和正常使用;

3、廉租住房供应部分,不得持强霸占,乱堆乱放,妨碍他人合理使用、出入方便和消防安全;

4、要爱护房屋周围的城市公用设施和环境禄化带,不准在廉租住房的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和圈地使用;

5、租住期间,因在租用期间,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要拆除廉租住房的,租住户应无条件支持配合。同时拆迁人有义务为租住户提供其他房源,确保其住有所居。

    三、纪律要求

1、在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2、对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及泄露举报人信息、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廉租住房  保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nth="12" w:st="on" year="2010">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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