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处于重要发展时期由国务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了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尽快组织财政部门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本地区开展经济普查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附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