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环保厅 2012年12月)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内政字〔2011〕3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重金属污染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进程中累积形成的。近几年,全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在社会上引发了不良影响。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作为全国14个重点防控省(区、市)之一,我区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涉重行业企业的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我区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目前仍存在部分地区涉重行业比例较高,企业布局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突出,企业治污能力不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基础工作薄弱,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同时,近几年,随着我区涉重产业的快速发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特别是我区作为国家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今后一段时期,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压力将持续增大,减排和防治任务非常艰巨。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始终秉持“发展惠民、环保为民”的理念,切实肩负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责任,全力以赴,对症下药,重拳治污,确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让人民群众远离重金属污染。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经济等手段,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重金属环境准入,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区生态环境安全。
(二) 目标任务。突出治旧控新、源头预防、综合推进,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得到解决,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重点防控区域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全部达到功能区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全区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 工作重点。我区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重点防控区域是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赤峰市巴林左旗和克什克腾旗;重点防控行业是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皮革及其制品业;重点防控企业是存在环境风险较大、重金属污染物产排量较大的86家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重金属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我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涉重产业结构、规模和布局的统筹。积极推进有色金属加工业探、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不断提高加工深度和产业集中度,推进产业延伸和产业升级优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以有色金属尾矿有价金属提取和利用、生产高附加值大宗建筑材料、无害化农用和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为重点,推进尾矿综合利用。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制定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
按期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金属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淘汰的落后产能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停止其涉重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 提高涉重行业准入门槛。
进一步提高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在节能、环保、安全、土地使用、取水许可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涉及重金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盟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旗县(市、区)一律停止审批。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自治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卫生防护距离。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外,其他涉重建设项目必须“入园进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建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实行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防控区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防控区域的新、改、扩建涉重项目必须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的原则。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11〕309号文件提出的目标对本地区的所有新建涉重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总量台账,确保新建项目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来源明确可靠。自治区将适时在非重点区域内开展重金属排放量置换试点工作,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非重点区域内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对涉重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查。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涉重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涉重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土地供应、金融信贷、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 开展涉重行业专项整治。
深入整顿和规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准入条件,综合整治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行为,加强有色金属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严厉打击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引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实行重点监管、集中治污。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新建项目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治污并实行重点监管。
各盟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和自治区“十二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园区或片区,并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各专业重金属生产园区或片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审批。涉及重金属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皮革制造、化工类项目不得在专业生产片区外新建和扩建,区外现有项目凡位置不当、未落实防护距离的,要抓紧分批关闭或搬迁。
对涉及重金属的各行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切实加强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对经环保部门审批,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企业,要在2013年年底前通过整治、整合达到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稳定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园区集中治理,积极鼓励引导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电石法生产PVC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建设区域性重金属污染防控设施,强化集中治污、深度处理。
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对涉及重金属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解决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电石法生产PVC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惩治涉及重金属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未经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涉重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及超量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公司上市或者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环保核查的文件;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从严执行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产生和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含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
(四)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对全区所有涉重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涉重企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涉重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到2015年年底前,所有涉及重金属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要求。对于使用涉重金属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面向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的清洁生产培训。积极推进涉重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技术改造,国家和地方污染治理资金将优先支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和治理工艺技术改造。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各地区和企业开展先进工艺装备技术和污染防治工艺技术的引进和自主研发,减少“三废”产生和排放,提高金属回收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率、尾矿及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围绕自治区资源分布情况,重点建设以锌、铜深加工业为主的有色金属及其延伸循环产业示范工程。推广有色金属工业循环经济典范,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有色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五) 建立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机制。
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提高企业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治,经环保和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涉及重金属的冶炼企业、电石法生产PVC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等要迅速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六) 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各盟市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现状和特点,分阶段、分区域解决各类生产场所、矿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等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以及遗弃的、大量积存的重金属废物潜在的污染问题。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加快实施铬渣治理方案,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对包头市韩庆坝和巴彦淖尔市黄河铬盐的铬渣处理,有效保障周边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对已关停的涉及重金属企业,要在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受污染的场地和耕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种植食用农作物。
(七) 提升农产品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全区基本农田土壤、城市周边土壤、工矿企业周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摸清全区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区域内玉米、马铃薯、小麦、蔬菜等农产品产地和一般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底数,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轻、中、重度污染地区的分级治理与修复,在工矿企业周边、污灌区、大中城市郊区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修复示范区。组织开展重点防控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动态监控和风险分析,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农田开展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开展重点防控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产地安全。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饮用水、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的重金属监测评估,以及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保障居民饮水和食品安全。
(八) 开展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疗与监测。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人群健康基本情况展开调查,制定健康影响调查、风险评估和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定期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对需要治疗的人群积极诊疗。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层层分解年度目标,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企业,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人。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各盟市开展工作。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主体,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工艺改进和污染治理,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道路。
(二) 建立考核体系,严格落实目标责任。
在第六次全区环境保护大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了“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各盟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区要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未达到规划目标指标,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同时,要将规划考核结果作为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从2012年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以规划考核结果为依据,优先支持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大、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大、预期环境效益显著的地区。今后,凡是规划实施考核不合格、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视度不高、整治效果不显著的地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将不予资金支持。
(三) 完善法规制度,构建经济政策体系。
针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政策体系。建立涉重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鼓励重污染企业主动退出。建立重金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涉重金属企业实行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2012年在重点防控区选择重点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先行先试,到2015年年底,全区所有涉重企业要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保尽保。对于足额投保的试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将从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参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同时,还要将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对投保企业给予优先放贷等支持。充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等因素,分行业、分种类逐步提高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排污费缴纳标准。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解决企业污染环境后的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发挥信贷税收综合调控作用,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四) 加强监测监管,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专项检查,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和涉重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环境重金属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国家要求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以及重点企业周边地表水、生活饮用水、环境空气、土壤环境中五种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所有涉重企业应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赤峰市和巴彦淖尔市要按要求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旗县区域水质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强化环境监管,旗县(市、区)环保部门每月、盟市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涉重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现场巡查,自治区环保部门切实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涉重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将企业生产、环境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环境应急预案等列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实施综合分析、核查监管。严格涉及重金属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和后督察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供良好保障。
(五)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以科技进步推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围绕我区重金属污染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我区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园区和片区的建设条件。大力推广重金属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扶持环保服务咨询、中介机构,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行,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 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措施,提高公众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普及重金属污染危害、预防、控制和应急防护等知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涉重企业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每年公布一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各盟市也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定期通报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对查处的重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重金属的生产建设项目及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要充分听取并尊重公众意见。加大“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宣传力度,通过实施有奖举报、聘请企业监督员制度等,鼓励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确保公众对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