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1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2012年12月)

  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1999〕70号),对规范和加强全区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区印章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印章刻制防伪科技含量低,导致私刻、乱制公章现象屡禁不止,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印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印章是国家机关、武警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载体之一,在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印章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明确提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0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要求各省(区、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印章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新型防伪印章,是遏制制售假印章、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活动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是公安机关提高防范、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及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的重要手段,将在规范印章治安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和创建和谐诚信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

  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2—2000)要求,自治区公安厅对全区现有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整合联网,实现全区公安机关对印章企业的印章刻制受理、审批、备案等环节网上办理,向全社会提供新型防伪印章的查询、比对及鉴别服务,并与各级政务网站及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数据比对。

  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该枚印章相关审批单位、制作单位、使用单位及印章刻制记录等详细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公安、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配置印章芯片读卡器,可对印章内芯片信息进行读取,鉴定印章真伪。社会各界也可携带印章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查询,鉴别印章真伪。

  新型防伪印章章体刻制有13位印章编码,编码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分配,具有全区唯一性。社会各界可登录全区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专门的查询网站或通过查询电话查询印章真伪。

  新型防伪印章章材选用通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的硬质章材,确保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鉴留存出证鉴定工作的需要。

  三、更换新型防伪印章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为确保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以及冠以法定名称的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及其他类型印章,均应更换新型防伪印章。各商业银行印章的式样、刻制及管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

  从2012年开始升级改造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开展新型防伪印章的更换工作。今后,凡申请新刻制印章或更换旧印章的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旗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备案手续,取得审批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新型防伪印章。刻制印章审批、备案的具体工作规范由自治区公安厅制定。2013年年底前,全区范围内上述印章全部更换为新型防伪印章。自2014年起,全区印章使用单位一律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停止使用无防伪芯片的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新型防伪印章更换使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假印章的制贩使用。

  (二)部门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各级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物价、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工作,积极告知印章使用单位更换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强化打击整治。针对当前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件违法犯罪的活动特点,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现、清理和取缔街头的非法刻制摊点,严厉查处街头兜售假证件和在公共场所张贴制贩假印章广告当事人,及时发现查处制售假印章窝点。适时开展对印章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公章刻制企业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刻章业务的以及存在其他非法承制印章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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