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450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统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武隆府办发〔201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隆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学生,是指在我县境内教育机构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生以及武隆籍大学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学生)。贫困家庭的界定为城乡低保户、民政特困建卡人员、建卡扶贫户、残疾、孤儿、事实困境儿童的有效证件,以及乡(镇)、居委因灾因病致贫的证明材料。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要兼顾学生在校表现,以家庭经济贫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是指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教委、县民政局(县慈善会)、县水务局、县扶贫办(县扶贫基金会)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以及对应市级部门、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针对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开展的所有资助项目。在实施资助项目中,要充分尊重出资方的资助意愿。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余单位为成员的武隆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统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统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委,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县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地址:巷口镇芙蓉中路50号,联系电话:77722741)。
第五条 资助项目统筹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即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信息――学生根据自愿申报原则进行申报――项目部门初定受助对象并报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筛查――项目部门初步确定受助对象――统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受助对象――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资助结果公示――项目部门发放资助金。
在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坚持条件、标准,反对人情资助、关系资助等行为,避免多方面享受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各项目部门要积极筹措和向市级部门争取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资金、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资资助我县贫困家庭学生。各单位及有捐赠意向的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及时将资助项目相关信息报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助项目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发布的信息包括各资助项目的名称、资助对象条件、资助金额、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及受理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文件、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项目信息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及家长的资助项目信息知晓率。
第八条 申报办法。贫困家庭大学新生按下列办法申报:按自愿申报原则,学生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条件、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申报。各资助项目受理登记单位在项目受理时限内均要接受学生的资助申报,如受理时限内根据资金额度还有剩余名额,则延长5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申报。
除贫困家庭大学新生以外的贫困家庭学生申报工作按以下办法申报:按自愿申报原则,学生根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条件、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所在学校进行申报,学校汇总后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集中审核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由统筹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多处申报的贫困家庭学生,除残疾大学新生外,原则上只能确定一项资助。
第十条 资助对象公示。统筹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资助金发放。按照“快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将资助金发放到受助人手中。为扩大资助项目的社会影响,有条件的可以通过集中发放的形式发放资助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县教委。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