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办法统筹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

发布日期:2013-05-22    浏览次数:4

  随着兰州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快,一些棚户区改造后出现部分余量房,与此同时,现有的经济适用房远远无法满足需求,为了统筹解决这一矛盾,兰州市近日出台的《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规定,今后两年内,兰州市的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从而尽可能改善这部分住户的居住条件。

  【调剂范围】 6类家庭可申请认购余量房

  目前,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拆迁住户和为政府提供一定数量政策性配售住房后还出现一定剩余房屋,这部分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为了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兰州市将对这部分余量房进行调剂、配售。

  根据规定,凡是持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城市基础设施及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拆迁住户;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用地企业的住户;兰州市属破产关门(关闭)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住房困难户;兰州市地质灾害治理区域的住户;兰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范围的调配对象等,都可以申请认购余量房。

  【认购条件】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可优先申请

  根据规定,认购余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政府统一申购条件规定的面积标准;夫妇双方均符合调剂条件的,只能由一方申请。

  此外,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住户优先申请。申请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家庭是原市属企业双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75岁以上老人、荣获市级以上劳模、荣立三等以上军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调配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申购程序】向单位和社区提申请购买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获得余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可以放弃购买资格,但不得私自转卖,一经查出,取消购买资格。同时申请人在余量房申购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购住房的,由受理机构收回该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认购价格】配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了确保困难群体买得起余量房,兰州市余量房调剂配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单个项目基准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和建设项目取费构成。具体为,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物价部门将根据“整体核算,以盈补亏,保本微利,自求平衡”的原则,以单个项目为主体进行成本核算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总体平衡后,核定具体的配售价格后配售。(兰州晨报讯 记者崔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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