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两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高中阶段教育“两免”政策自2011年春季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扎实努力,目前已初步实现政策预期目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得到了广大群众特别是高中阶段师生以及家长的热烈拥护。同时,随着高中阶段教育的深入发展,“两免”政策的实施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两免”政策,确保这一重要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两免”资金拨付制度的问题

  由于普通高中学生人数相对稳定,自治区在每年年初将普通高中全年“两免”资金下拨盟市,各盟市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自治区下拨资金和盟市配套资金下达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要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分春、秋两个学期下达到学校。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变动较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分学期核实学生人数,自治区分春、秋两个学期下达资金,盟市、旗县(市、区)分别在收到上级下达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下达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大的问题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的高度,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开支,优先重点保证“两免”资金的落实。针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接收非本市户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较多的问题,自治区决定将中等职业教育“两免”资金由自治区本级与上述两市按4∶6分担,调整为自治区本级与两市按6∶4分担,以减轻其资金配套压力。

  三、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教材订购制度问题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进一步完善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更新流动学生的学籍信息。由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门类繁多,部分专业教材为内部教材,无法实现统一政府采购。自治区安排的免书费资金涵盖所有专业,部分内部教材经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科书资金中列支。

  四、关于学费补偿标准问题

  自治区规定,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为体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以前学校收费不足2000元的,要全部按照2000元标准落实到学校;对民办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部分专业原有学费高于2000元的,学校可以收取差额部分。对普通高中择校生享受“两免”政策的问题,由于普通高中“两免”资金是按照学生学籍拨入相关学校,择校生原则上不能享受“两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随着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今后将逐步减少普通高中择校,并严格按照“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要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负担能力以及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实行“两免”政策后普通高中择校费自愿缴纳标准。

  五、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

  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劳动者素质,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由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扩大到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将按照国家上述政策认真予以落实。

  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自治区财政已将其列入补贴范围,并安排了相关经费。民办学校应与公办学校同样享受“两免”政策,各地区不得将其排除在政策之外,须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从今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对全区双语授课普通高中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7元,全年补助270天。

  六、关于加强“两免”政策宣传工作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高中阶段教育“两免”政策的宣传报道纳入“科学发展、成就辉煌”主题宣传工作中,精心策划、认真采访,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进行宣传报道,使人民群众真正理解自治区这一重要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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