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预算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本级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预算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主要包括:
(一) 资本性支出。根据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战略和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
(三) 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第六条 预算资金按照资金用途分别用于企业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其他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 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和补助等方式。
(二) 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区直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 企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对关系全局、涉及国防安全的重大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
(四) 区直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五) 其他项目按照项目情况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和补助方式。
第三章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预算资金安排的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国有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能力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九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
(一)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项目;
(二) 工业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
(三) 建筑、交通行业节能项目;
(四) 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五) 重点行业减排项目;
(六) 重点行业节能技术、低碳技术及循环经济领域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项目;
(七) 国有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因素综合测定。
(一) 对关停小火电机组项目,按照经确认的关停容量给予适当补助,统筹用于解决关停费用等问题;
(二) 其他列入支持范围的节能减排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第四章 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确定的重点任务,支持区直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区直企业开展重大技术研发活动。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指研发机构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改善研发条件,为重大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提供保障。包括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研发所需技术条件(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对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区直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区直企业承担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安排的区直国有企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
第十六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八大领域发展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 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 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三)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四) 重点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应用示范项目;
(五)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项目);
(六) 重点高技术服务创新工程(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等服务);
(七) 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预算资金鼓励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试点,试点的具体运作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42号)进行。
第六章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资金安排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在引导和支持区直国有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区直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 区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 区直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区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
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由有关区直企业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照所核定项目的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区直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在所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以内给予补助。
第七章 其他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资金可以安排用于认购股权、弥补企业改革成本、提高公司信用等级、改善企业自身产业结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项目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企业改制、投融资、结构调整等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 区直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小微企业项目,提高企业综合层次,吸纳就业,增加职工收入;
(二) 区直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等对职工的安置费用,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以及国有企业离退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等;
(三) 提高区直企业信用等级,增强投融资和担保能力,更好地为区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 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区直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五)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上述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采用财政补助方式,第(三)、(四)项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额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总规模及支持重点,于每年8月份布置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报工作,并统一组织对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直企业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 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三) 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五) 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六) 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七) 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八) 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九)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区直企业监管部门依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
当年已经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资金申报范围。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统筹安排,编制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支出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三十条 为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支出预算年度具体执行中,可按年度收入预算规模,采取按月预拨、年终平衡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支出预算指标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草案,统筹考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各区直企业,同时抄送各预算单位。当年收入未实现的支出,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 支出预算年度执行中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三十四条 区直企业收到预算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年度终了,区直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
(一)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 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已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企业应当将资金清算后上缴自治区国库(作“调入资金”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以及各监管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区直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结果的运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