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高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管理工作
五保对象是农村牧区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的主要平台。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中,通过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和实施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将五保供养由农村牧区集体福利保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同时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与能力建设滞后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性质不清、法人资格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各地区务必要从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需要和推动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出发,认真梳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中心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单位性质,理顺管理体制
各地区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根据当地五保对象人数情况设立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研究按供养人数和机构规模等因素配备相应管理和服务人员。对于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使其成为能面向社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证书,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中心和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划归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管理,苏木乡镇负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日常事务协调和安全维护;苏木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苏木乡镇管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点由苏木乡镇直接管理或委托嘎查村进行管理,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加挂五保供养点标牌,纳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序列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各地区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以及水电取暖费等,原则上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40%。)、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等足额纳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自治区和盟市通过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资助对各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五保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给予支持。
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供养对象的名单清册,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和零用钱。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供养对象的名单清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五保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中。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点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资金发放按集中供养执行。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务由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耕地、山林、草场等各类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纳入财务核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得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提供的捐赠收入,统筹用于机构正常运转和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以切实改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达标标准,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和督查办法,确保“十二五”末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标。自治区每两年开展一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对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等级给予奖励性资助。各地区也要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和程序,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管内控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据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坚持以岗择人、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购买服务、引进社工人才等办法,将具备一定专业素质和热爱敬老事业的人员聘用到服务岗位。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发挥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要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抓好督促落实;要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确保人员素质能力与 工作需要相适应。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分散的五保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旗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参与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让广大群众和全社会了解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支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引导、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供养点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房建设,通过结对帮扶、捐助款物、组织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开展认助活动,积极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环境。对在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工作负总责,旗县(市、区)要切实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资金监督检查。成立旗县(市、区)分管领导负责的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建设、维护、运转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运转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编制部门要切实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按需核定人员编制;住房建设和国土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及立项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管理资金、供养资金和生产收入以及捐赠收入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推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各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并对检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