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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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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创建,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数量

  按照3年创建100个示范县和300个示范点的目标,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决定,2014年计划认定约35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约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申报程序

  符合《创建通知》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将确认名单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超名额申报的退回重报。

  四、报送时间

  2014年8月31日前,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评定要求和程序。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通知》中的创建条件进行评定,严格相关工作程序,从严控制申报数量。原则上,示范县(示范点)的评定不搞各省平衡。

  (二)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突出示范县(示范点)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选取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支持、发展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已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加强指导和评估,对已开展的重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情况与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四)加大检查督促。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将对试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示范作用不明显,实施多年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示范县(示范点)予以公告取消。所有认定的示范县、示范点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联系方式:

  1.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电话:010-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电子邮件:xqjxxc@agri.gov.cn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话:010-65201526,65201528

  传真:010-65201500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下载文件:  农[2014]01号.doc    农办加〔2014〕1号.ceb    农企发〔2013〕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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