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专项审批项目外,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许可审批事项。

  三、组建服务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可予以办理集团登记。

  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

  五、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该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自治区地税部门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七、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转型兴办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若发生出让行为,则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统筹使用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资金,逐年增加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5年不低于2亿元。创新服务业政府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从2013年开始,各盟市每年营业税比上年增收部分,自治区按照现行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给盟市,由盟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以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本土100强企业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资源,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十五、对新引进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典当、小额贷款等非金融机构,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六、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区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从事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免收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对获得国家3A级以上和国家标准化试点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争取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并享受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八、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审批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九、从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和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教育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新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免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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