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 建立投资带动就业机制。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鼓励、引导和约束各类企业特别是新上项目,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招收高校毕业生;对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贷款、税收、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当年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2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四)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自治区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旗县、苏木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牧、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储备计划”等六类基层服务项目。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 促进六类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选调优秀大学生到苏木乡镇工作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职位,面向六类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选拔。全区公务员考录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录总数15%的职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实施相关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相应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旗县及旗县以下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40%、盟市及盟市以上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20%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今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再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加分政策,学历和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六)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工商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核发执照(证书)等优惠政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八) 加大税费减免力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领域和贴息项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反担保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执行。

  (十) 建立创业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贫困家庭毕业生创业,经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 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各类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标准化的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支付办法。

  (十二) 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十二五”期间,每个盟市至少设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1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旗县和高校也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进入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的,给予其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房租补贴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十三)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认真落实就业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按月给予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由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单位要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 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的有关要求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五) 继续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和“订单式”、“定向式”培养,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紧密结合,增强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十六) 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推进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就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通过市场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人才)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纳入全民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动态发布制度。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区内内蒙古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详细数据和初次就业信息;11月前提供内蒙古籍区外院校毕业生详细数据和初次就业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尽快建立以政策为支撑,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的高校毕业生择业、单位用人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实现就业服务管理过程监测,数据即时统计分析,统一、便捷、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全程实名制动态服务管理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高等院校、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平台,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我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历年累计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十八) 强化对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本地区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特别是未就业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台帐,逐一登记,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十九) 促进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就业。“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要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拿出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其中,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在公共服务类窗口单位要设置蒙汉语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的高校毕业生;民族教育培训及其教研机构在招聘教师和教研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师范类蒙古语授课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要拿出不低于招募总数15%的比例定向招募蒙古语授课毕业生;中央驻内蒙古各类企业、自治区国有企业每年要按接收计划20%的比例面向蒙古语授课毕业生进行定向招录。鼓励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学生凭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单,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选修费用。对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3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所需经费从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 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性别、学历等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就业督查、通报和调度,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二)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自治区本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用于落实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创业实名制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十三)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以及用人单位在接收高校毕业生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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