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组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二、报酬待遇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年限报酬、津贴等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一) 基础报酬
基础报酬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
(二) 岗位报酬
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增发岗位报酬:主任每月500元,副主任每月300元,委员及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月200元。
(三) 年限报酬
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月报酬待遇增加年限报酬25元。
(四) 津补贴
每月不低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 社会保险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地区自行制定。
(六) 经费来源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所需经费,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解决,自治区采取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各地区予以补助,确保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对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困难地区津贴、冬季取暖等相关补贴,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 从事社区工作的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在职),只享受原待遇。
(三) 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已领取退休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只享受岗位报酬。
(四) 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提出考核意见,报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批准。考核结果与报酬待遇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属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下一年度基础报酬下浮15%;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社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 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不再从事社区工作,且在社区工作满10年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已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原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