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6

各有关市(地)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要求,我委拟于近期对全省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重点核查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是否专户存储,是否按募集投向规范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现象,已改变用途的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

  (二)了解项目建设情况。调查了解企业债券资金所投保障房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及社会效益。

  (三)对2012债券年度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地),核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拟采取自查与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由市(地)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填报《企业债券募投保障房项目统计表》(附件1),形成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于4月16日前上报我委。

  (二)现场检查。在自查基础上,我委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市(地)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汇报。工作组听取各市(地)利用企业债券开展保障房建设情况的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募投保障房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建设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重点为债券资金),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对进行过2012年度检查的债券,汇报由我委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2.查看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可研批复、债券资金专户及相关账目、发行人会计账目明细和往来凭证等债券资金使用证明、棚改办等债券资金拨付相关单位账目等。对进行过2012年度检查的债券,查看整改落实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提前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开展好自查工作。重点围绕债券投向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为检查组提供基础材料。二是准备检查所需各种资料(凡债券资金流向单位均要准备)。三是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发行人、银行及棚改办等相关单位均要落实配合人员,发展改革委和发行人要指定专人配合。

  (二)严肃检查纪律。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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