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要求,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标准
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利用其享有产权的房屋、宅基地和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依法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康乐、民俗体验、垂钓、采摘、购物等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以自有自营为主要经营方式,以住宿、餐饮为主要经营业态兼顾其他。
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当地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尚未落实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地区,应于2015年9月1日前执行到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计量、价格、收费等服务工作,确保上述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督促,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反映。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