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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备选城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住房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天津市市容园林为、重庆市市政委: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和《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及《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决定继续开展第四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设区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进行试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优先。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推进餐饮业开展清洁生产,开展餐饮业分类存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按照《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执行。

  二、组织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农业部门严格按照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要求,推荐地级以上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作为备选城市(区)。各地区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三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推荐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台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初步形成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机制。

  (二)建立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已建设或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技术工艺路线成熟,资源化产品投入产出效益较好,质量安全可靠。

  三、申报材料

  (一)联合申报文件: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需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意见)。

  (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申报城市要根据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和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文件要求,按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推荐城市基本情况;近几年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回收体系、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已建立的政策机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开展试点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要突出强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技术工艺路线、资源化产品及其市场定位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的相关措施。

  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和地方出台的法规、规章和支持性政策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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