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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欧日美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终裁决定

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1

  5月9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但数量可忽略不计,依法终止对其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自2014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13.0%至14.1%的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立案公告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最终裁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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