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动“城市矿产”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限报1个,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将不予组织评审。
(一)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边界,产业园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对产业园内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等)。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5、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
6、“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上年度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产业园要按照发改环资[2010]97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报指南》(见附件)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现有资源聚集基础,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指标,提出实现标志性目标指标的支撑项目和具体措施。
3、产业园主要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相关资质以及其他批复性文件和地方出台的支持性政策文件等作为附件一并附上。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拟推荐的产业园要编制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专家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并将该产业园确定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