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4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
(一)推荐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园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类园区除外);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园区优先,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或教育示范基地优先。
(二)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的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实施方案。各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评审批复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批复。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可在适当位置标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三)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地级市)、州、盟、区(指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