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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我部启动了2015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工作。为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及“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编制了《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须认真阅读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定位、组织管理程序等有关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本年度《指南》中的内容,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三)项目申请者只可针对项目整体目标和内容进行申请,不能只对部分目标和内容进行申请,可以在原有考核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四)项目承担实行法人责任制,法人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中国大陆境内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可以由一家申请,也可由多家共同申请,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家,鼓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中央与地方科研单位以及企业等优势单位进行产学研用组合。对于多家申请的项目,自行组合形成申请团体,并提出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申请。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申报。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期只能主持一个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参与一个项目。同期不能主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计划)与重大科技专项(水专项、高分专项等)项目或课题。过去三年没有科研信用管理不良记录。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六)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项目任务和经费分解方案,提出任务安排及承担单位建议。项目牵头单位经费预算不少于50%,参与单位经费不少于10%。

  (七)项目执行年限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研究任务和国家科技经费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申报。

  (八)凡研究目标和成果服务区域或地方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项目,须得到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并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吸纳地方环保科研单位参与研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选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答辩评审、择优委托”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一)申报材料编写应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函、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及预算说明书五部分,本次预算申报书及说明由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总预算,协作单位不用单独编制分预算。相关文件格式可在http://kjs.mep.gov.cn/gyxhykyzx/下载。

  (三)申报材料首先通过网络同时发送到两个联系邮箱,不接受专家直接到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材料文件名和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XX项目-XX单位”。待审查通过后,再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带到答辩现场。申报材料要用A4纸双面印刷,统一采用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凡审查不通过的,不再另行通知。

  (四)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请各申报单位于2014年5月25日17时前(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两个联系邮箱。申请函加盖各单位公章后可先传真或发至邮箱,再寄至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过时不再受理。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邮编100035)

  联系人:师华定 陈胜 禹军

  电话:(010)66556638 66556209 66556208

  传真:(010)66556206

  E-mail:mepkjc@126.com;kejichu@mep.gov.cn
 

  附件: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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