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4年4月28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条件
第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若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部分设备。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条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章程;
(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