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5-25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海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5日

  海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充分调动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发票管理意识和协税护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面向特定行业的企业和经营者提供的具有兑奖功能的专用发票。推行有奖发票行业的企业和经营者应依法向消费者开具有奖发票,消费者依据有奖发票兑奖信息,获得税务机关现金或其他形式奖励。

  第三条  有奖发票工作按照积极创新、公平公正、方便高效原则开展。

  第二章  有奖发票试行范围

  第四条  我市有奖发票工作在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三个行业中开展,包括这三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有奖发票实施范围。

  第六条  我市有奖发票的种类有三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专用)》(10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专用)》(50元)。

  第七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专用,10元、50元)》(以下简称有奖定额发票)供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三个行业中起征点(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且不具备使用网络发票条件的定期定额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以下简称有奖机打发票)供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三个行业中除使用有奖定额发票外的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在使用有奖定额发票后,如果营业收入增加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应转为使用有奖机打发票。

  第八条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要求,适时调整有奖发票的种类。

  第三章  有奖发票的布奖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布奖规则,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软件随机布奖,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布奖规则及奖项设置等进行调整,同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第十条  有奖机打发票的中奖奖项设定为:特等奖20000元(贰万元)、一等奖5000元(伍仟元)、二等奖500元(伍佰元)、三等奖100元(壹佰元)、四等奖50元(伍拾元)、五等奖10元(壹拾元)。

  第十一条  有奖定额发票的中奖奖项设定为:一等奖5000元(伍仟元)、二等奖500元(伍佰元)、三等奖100元(壹佰元)、四等奖50元(伍拾元)、五等奖10元(壹拾元)。

  第四章  有奖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用有奖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领用有奖发票时,应当场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自2013年5月30日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用并启用有奖发票。凡启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原使用的非有奖发票自启用当日起同时停止使用,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缴销。

  首次领用有奖发票的期限为5月30日至6月14日。自6月15日起,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非有奖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开具有奖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开具有奖定额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开具。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开具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前不得刮开奖区。

  因发票开具错误等原因需当场将发票作废的,不得刮开奖区,不得参与兑奖。

  因发票开具错误等原因,受票方事后发现并要求重开发票的,如果奖区未刮开,开票方将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如果奖区已刮开,由受票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交开票方留存备查,开票方将原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原发票不得参与兑奖。

  第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按消费总额向纳税人索取有奖发票。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或以各种名目变相拒绝开具发票的,消费者有权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投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投诉电话为:

  硖石税务分局:87292152,87292162

  长安税务分局:87406868,87428992

  盐官税务分局:87683808

  袁花税务分局:87860717

  第十八条  消费者将单笔消费金额人为分割,故意要求开具多张小面额发票的,纳税人有权拒绝。

  第五章  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

  第十九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刮开有奖发票兑奖联奖区覆盖层,显示金额的为中奖,该数额即为中奖金额;显示"谢谢您"的为不中奖。

  第二十条  消费者中奖后,兑奖方式分为现金兑奖和移动手机话费充值兑奖两种。

  第二十一条  现金兑奖时,中奖者为个人的,兑奖时需提供未撕开的发票联、兑奖联和有效身份证明;中奖者为单位的,兑奖时需提供未撕开的发票联、兑奖联、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证明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现金兑奖地点为地方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可以全市通兑。兑奖期限为自发票开票之日起60日内,兑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地方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地址为:

  硖石税务分局:海洲街道文宗路201号

  长安税务分局:长安镇修川路628号

  盐官税务分局:盐官镇世纪路2号

  袁花税务分局:袁花镇联红路11号

  第二十三条  个人中奖金额为500元(含)以下,中奖者若为浙江移动手机用户(联通和电信手机除外)的,可发送短信获得相应中奖金额话费充值。编辑短信内容"8位发票号码+10位密码",发送至106573073247,可即时完成对本手机话费充值。对话费充值记录有异议的,以运营商充值记录为准。中奖者也可选择领取现金,但只能选择一种兑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中奖者现金兑奖申请时,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剪下兑奖联,在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中奖者办理兑奖手续,由中奖者填写"有奖发票兑付奖金签收单",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兑奖:

  (1)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发票作废的;

  (3)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发票的;

  (4)逾期兑奖的;

  (5)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6)票面填开内容不真实、不规范的;

  (7)未按规定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的;

  (8)已采取话费充值兑奖又到兑奖点要求领取现金的;

  (9)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地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获得的有奖发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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