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各外贸企业:

  为促进我省外贸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当年有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在我省出口总额内)、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及其项下融资贴息的我省外贸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支持

  (一)支持标准

  1.对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简称一般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是:一般产品保费支持20%,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新兴市场保费最高支持40%(不重复);全年单个企业的保费资助最高100万元。

  2.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含300万美元)和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缴纳的保费统一按75%比例支持;小微企业可以选择一般企业资助标准,但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二)支持方式和申报材料

  由保险公司初审、汇总后按季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 一般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总表(分市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

  2. 参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

  3.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兴市场明细表;

  4. 参保企业缴纳保费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保险公司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保险公司开具给参保企业的保费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参保企业需加盖公章,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

  5、商务厅、财政厅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支持

  (一)支持标准。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含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对其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按国家规定同期银行标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全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额50万元。
  (二)申报材料。由保险公司初审、汇总后按季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贴息申请明细表(参保企业盖章)、汇总表;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

  3.银行融资及其匹配的利息等银行凭证;

  4.商务厅、财政厅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要求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中的银行印章、日期、金额、收>/付款单位、票据号码等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票据,不得享受资金资助。省财政厅和商务厅除对保险公司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外,应进行绩效跟踪分析或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如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停止支持,对已拨资金由保险公司予以追回,另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湘商财〔2011〕100号、湘商财〔201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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