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初步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13.7%至51%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