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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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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现代渔业种业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3]24号)的总体要求,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建设一批品种创新能力强、扩繁生产规模大、生产管理操作规范、推广服务体系完善的现代渔业种业示范企业,努力提升种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加强对已创建的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加快建立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为标志的现代渔业种业发展新机制。

  二、示范场标准

  (一)企业资质优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性集团公司内非独立法人水产苗种生产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水产原良种生产3年以上,主营范围为水产原种保存、繁育或良种选育、扩繁与推广。大宗淡水鱼类苗种生产企业近3年种业年均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苗种生产企业近3年种业年均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销售的苗种质量安全和疫病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二)设施设备先进。场区环境整洁,规划有序,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场区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水质条件符合无公害食品养殖用水水质标准。亲本保存、育苗和苗种培育设施分设,功能分区合理。增氧、投饲、水质监测和捕捞等设备齐全,运行良好。实现工厂化育苗,大宗淡水鱼类苗种生产企业室内培育设施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品种苗种生产企业室内培育设施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环保措施完备,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有养殖用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养殖废水达标排放。根据生产需要安装数字化监控设备,实现水质、温度、溶氧等理化指标和生产情况在线监测和自动化控制。

  (三)品种创新能力强。亲本来源清楚,种质保存规范,亲本更新制度健全,有比较完整的育种材料基础。原种种质保存和良种选育方法科学,路线合理,技术先进。有独立的种质保存及选育技术部门,配备专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有较强技术人才队伍,专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且具备育种或养殖相关专业背景。有稳定的科研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原种生产企业按照原种标准和严格的种质搜集、保存、使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生产,良种生产企业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或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积极开展科研合作交流,与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建立起实质性长期合作关系,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扩繁生产规范。苗种生产工艺先进,关键技术成熟。制定有科学合理的生产操作规程,目标明确的生产管理制度,完备的苗种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正规,使用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生产管理通过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信用评级良好。

  (五)推广服务完善。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推广组织化程度高,无违法经营行为。有经注册的水产苗种产品品牌,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苗种综合生产效益高于同类产品平均水平,养殖户反映良好,市场占有率较高。实现统一售后服务,积极主动为养殖户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定期开展示范培训和质量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示范场创建

  1.5月,宣传动员。农业部下发示范场创建活动通知,明确创建工作要求。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细化创建工作安排,明确任务和进度,积极宣传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2.6-8月,申报审核。各单位对照示范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产技术推广和有关科研教学机构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技术指导。通过自我创建达到示范场标准的单位,可向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场认定申请,填写《2014年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

  3.9月,考核推荐。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内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审查相关材料,现场核实申报相关信息,填写现场审查意见,择优推荐,并于9月30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报送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属种业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考核评估和推荐。

  推荐数量根据各省的水产苗种生产规模(以2013年渔业统计年鉴数量为准)确定。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每省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天津、河北、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大连、青岛每省(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他每省(区、市、新疆兵团)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推荐数量不超过1家。

  4.10-11月,评审认定。我部对各省报送的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渔业政务网等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最终认定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并颁发标牌。

  (二)示范场监管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取得示范场称号企业的监管,建立示范场档案记录,健全示范场考核机制。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不符合示范场条件、使用违禁药品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停止生产1年以上等情况的,及时报告农业部取消该单位示范场资格。首批43个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应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生产情况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示范场创建活动是培育新型渔业种业主体、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效果。要大力宣传示范场创建活动的意义和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要严格按照标准推荐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认真核查推荐单位信息,保障活动质量。

  (二)争取政策扶持。示范场是渔业种业政策支持的重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积极制定、争取和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扶持示范场建设。要组织各方面的科研技术力量支持示范场开展原种保存、新品种选育和生产技术革新,鼓励人才和资源向示范场流动,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三)做好总结宣传。育繁推一体化是现代渔业种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场创建活动,宣传一批示范场典型,帮助企业树立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理念,进一步营造现代渔业种业发展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4年4月29日

  下载文件:  农渔发〔2014〕21.ceb    140408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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