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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立项实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立项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重大需求以及专家评审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综合科学考察”等39个项目立项(项目清单见附件1)。

  请各依托部门和承担单位认真做好新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各依托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对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要加紧督促新立项目尽快启动实施,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工作进度、重大事项调整变更、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项目的规范化实施。

  二、实行项目专家组制度

  重点项目(A类和B类项目)须按照要求(附件2)成立专家组,C类项目可参照执行。各项目组要及时组织召开项目专家组会议,按照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实施。

  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高度重视专家组的学术咨询指导作用,充分听取同行专家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

  三、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

  为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督促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部和依托部门提交项目上年度的工作进展总结报告。

  同时,我们将采取弹性资助和管理模式:对实施周期为5年的A类项目在项目执行的第3年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对实施周期为4年的B类项目在项目执行的第2年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者调整任务。

  四、关于项目重大事项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项目任务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变更调整、项目协作单位调整、项目延期验收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须在征求专家组及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依托部门审核,由依托部门报科技部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须在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程序报批。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受理上述重大事项调整的申请,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五、严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等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等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和科普工作

  各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要高度重视科研成果的宣传和科普工作,认真总结项目阶段性成果并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项目影响,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联 系 人:祝学衍   陈文君

  联系电话:010-58881556

  附件:

  1.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立项项目清单
  2. 关于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重点项目成立专家组的有关要求

 

科 技 部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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